物業糾紛調解工作制度
一、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二、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若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三、在調解民間糾紛中,應實事求是、耐心疏導,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四、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因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法院訴訟。五、調解內部發生的糾紛,必須調查研究,弄清、評斷是非、說服勸導,使雙方當事人排除爭端、改善關系,防止民事糾紛激化,增強內部團結,保障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完善社區基層調解制度必要性分析加強調解工作,既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又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完善社區基層調解機制是加強調解工作,推進社區基層糾紛解決機制創新,推動社區基層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必然選擇。1、社區基層矛盾糾紛的復雜性隨著經濟的發展,社區基層居民的矛盾糾紛的內容和形式也發生了重大變化,導致民間糾紛的主體多元化和內容復雜化,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干群矛盾,即因某些基層干部侵犯居民的合法權益,賄選控癬以權謀私、濫施權威、欺壓百姓等引發的矛盾糾紛;二是經濟糾紛,即因土地征用、林權改革、生態保護、生產經營承包、債權債務、經濟賠償等引發的矛盾糾紛;三是民間瑣事糾紛,即家庭婚姻、宅基地、相鄰關系、地邊地界、墳地等方面的矛盾糾紛。??矛盾糾紛,突發性、關聯性、聚合性、敏感性不斷增強,如果不能得到及時的疏導或解決,很容易轉化為群體性、群體性、甚至刑事案件。調解作為解決農村矛盾糾紛的“第一道防線”,在化解矛盾、平息紛爭、消除隔閡、溝通關系方面,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利于決速調處糾紛,防止矛盾激化、糾紛升級。??2、社區基層居民對糾紛解決機制的偏好在大多數基層居民的日常生活和主觀世界里,法制資源依然是模糊的,他們對這一糾紛解決資源具有一定的服從和敬畏感,但是對其公正性和有效性沒有足夠的信心,對于成功利用這一資源所需的條件存在著消極的認識。因此,對于大部分社區基層居民來說,法制資源在日常生活中作為解決矛盾糾紛的可及性是比較低的。??相比較而言,居民對基層行政力量、家庭、家族、鄰里、社區里有威望的人等資源是比較熟悉的,依賴感也比較強。同時,社區基層居民在選擇糾紛解決機制時,希望所選擇的機制既能解決矛盾糾紛,又能維持原有的鄰里、親情等社會關系,所以他們習慣并且樂于接受他們所長期適用的調解機制。??3、調解機制適合解決社區基層糾紛伴隨著經濟活動的增多,民事糾紛也明顯增多,需要加大調解解決矛盾糾紛的力度。一方面,多數社區基層居民居住比較分散,他們需要相對靈活、簡便易行的解決糾紛機制,社區基層調解機制可以采取當嘗現場調解等多種靈活,能夠迅速有效地解決許多可能激化的矛盾和糾紛;另一方面,社區基層經濟糾紛中大部分都是標的額較小的糾紛,如果選擇仲裁、復議、訴訟等來解決,所花費的時間、精力和費用相對較多,甚至有些費用相加會超過當事人所期望的經濟利益,對于大多數農民來說,選擇調解,無形中減少了成本付出。??24、調解機制符合“后訴訟時代”發展的要求當前,世界各國日益重視非訟解決糾紛機制,強化解決糾紛手段和方法的多樣化,即開 始進入“后訴訟時代”。這是因為人們已經意識到訴訟機制在解決糾紛方面的非完美性。它解決糾紛的成本高,周期長,剛性化。??后訴訟時代,糾紛在數量上仍會繼續增加,在種類和性質上也更趨復雜,我們應最大限度地回應社會對糾紛解決的不同需求,盡量提供體現不同價值取向的糾紛解決供當事人選擇,在制度設計中要保證訴訟程序的合理地位,即訴訟不應成為“第一選擇”,而應該是“最后的救濟手段”。
怎樣承包小區物業管理
回答:現在承包物業管理不像以前那么簡單了,只要現物業或產權單位找到另一家物業,雙方簽訂好協議即可。自2020年《北京物業管理條例》新規后,更換物業公司必須要經過業主的表決,新物業管要有過2/3的業主和面積過2/3參與表決,并有一半以上的業主贊成才能更換。
以上就是【快來看!物業外包公司管理制度_物業管理外包實施方案】的全部內容。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