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銀保監局接連開出兩張罰單,對中國光大銀行信用卡中心和中國民生銀行信用卡中心分別處以80萬元罰款。
據公開信息顯示,上述兩家受罰銀行均是因為信用卡催收嚴重不審慎分別被罰款并責令改正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處罰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法治網研究院注意到,這兩家銀行被罰的金額甚至超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罰款上限這也從側面說明,兩家銀行相關違法違規情節應該較為嚴重暴力催收成為重災區?投訴平臺上有27000多條相關信息近年來,銀行因為暴力催收而被投訴的情況不乏少數。
法治網研究院在黑貓投訴平臺以“銀行催收”為關鍵詞進行檢索,共找到27851條相關投訴信息,多名投訴者訴稱銀行暴力違規,涉及多家銀行
法治網研究院再次以“光大銀行 催收”為關鍵詞進行檢索,共找到853條相關投訴信息。其中,多名投訴者訴稱光大信用卡中心催收違規,包括委托外包公司暴力催收、泄露個人信息、電話短信威脅、電話騷擾等。
而以“民生銀行 催收”為關鍵詞也顯示了600多條投訴信息。其中一位楊先生的投訴信息顯示,民生銀行委托外包公司進行暴力催收,并以短信形式恐嚇他。
平臺多名投訴人反映,民生銀行催收人員主要采取短信恐嚇的手段進行催收對此,《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馬霄分析,暴力催收既包括暴力催收行為,也包括通過電話、短信威脅、騷擾等軟暴力催收行為。
信用卡的持卡人出現逾期時,銀行采取暴力、恐嚇、欺詐、威脅等不正當手段或采用其他違法違規和違背公序良俗的手段進行催收,均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該行為是對持卡人人身財產安全、名譽權、隱私權等合法權益的侵害那么此時銀行的“暴力催收”行為,則可能涉嫌構成刑事犯罪,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
被警方查獲的催收外包公司曾被銀行評為“六星級優秀委托機構”承包銀行暴力催收業務的公司,本身就游走在試探法律邊界的灰色地帶,很容易觸碰法律的“紅線“近年來,有不少外包公司劃定業務界限不明確,進行違法犯罪的案件時有發生。
2021年11月,長沙警方偵破一起特大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抓獲“湖南強賁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嫌疑人177名,扣押作案用服務器3臺,扣押、凍結涉案資金500余萬元據了解,該公司主要承接銀行、信貸等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管理及信用卡催收業務服務。
公司下設行政部、數據部、業務部等多個部門,且每個部門分工明確:催收業務由業務部負責,信用卡透支戶、信貸逾期戶的個人信息由數據部對接銀行提供給業務部業務部員工負責聯系催收對象,確認是否有還款意愿該公司的盈利方式是設立專人負責收集業務員的需求,再通過黑灰產業渠道購買公民信息,從而為業務員提供催收服務,專人再從各個員工和不同層級的領導收集幾十元到上百元不等的“風險費”。
據企查查顯示,湖南強賁公司成立于2014年,在杭州、長春、西安、黃石、鄭州、武漢、深圳等均設有分公司,此外,該公司和微眾銀行、交通銀行、郵儲銀行、中信銀行、浦發銀行等都有過合作,2021年4月,湖南強賁還獲得中信銀行2021年第一季度搶案“六星級優秀委托機構”稱號。
對此,《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中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劉曉宇分析,從刑事責任的角度看,視催收者對相對人實施暴力的程度,暴力催收可能構成刑法上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尋釁滋事罪等罪名銀行等金融機構或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第三方主體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或第三方主體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相關主體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威脅、恐嚇持卡人對其進行催收,或使用“呼死你”等方式頻繁致電催收,可能構成通過信息網絡或通訊工具實施的“軟暴力”犯罪手段,進而構成相應的犯罪行為。
持卡人在遭遇暴力催收或“軟暴力”催收時,應及時向公安機構報警,尋求幫助從銀行業監管的角度看,銀行等金融機構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對信用卡持卡人實施暴力催收的,在監管政策上屬于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行為,持卡人可向銀保監會舉報,由銀保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從民事賠償的角度,公民的身體健康與通信自由是民法典保護的基本權利,持卡人在遭遇語言威脅、恐嚇或使用“呼死你”等方式進行軟暴力催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相關主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或對身體、精神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兩部門接連出臺新規對催收行為明確禁止性規定事實上,針對銀行業暴力催收等亂象,多個部門已經出臺相關管理辦法和工作指引今年1月1日,中國銀行業協會印發的《信用卡催收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正式施行。
《指引》明確指出,未經債務人同意,嚴禁在晚22:00 后至早8:00 前進行電話、外訪催收;合理頻率,按照電話催收當時具體情況,主動通話的頻密程度應控制在合理及必需的范圍內,嚴禁使用“呼死你”等方式頻繁致電催收;外部催收機構與會員單位簽訂委托協議后,不得做出任何有損該會員單位的業務、誠信、聲譽或商譽的行為,并對服務過程中獲悉的債務人資料嚴格保密,切實保護債權人、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隱私,不得非法獲取個人信息。
5月19日,銀保監會發布《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對催收行為做了禁止性規定,不得存在下述行為:未經法定程序或消費者同意,向不具有償債義務人員告知具體債務信息和個人敏感信息;冒用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名義實施催收;采取暴力、恐嚇、欺詐、威脅等不正當手段;采用其他違法違規和違背公序良俗的手段進行催收。
針對銀行暴力催收亂象的治理,馬霄建議:第一,銀行作為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催收管理制度,確保催收行為合法合規,審慎選用外包機構;第二,銀保監會等金融機構的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金融機構業務運行合規性的監管;第三,立法機關應盡快針對催收行業專門立法。
同時,劉曉宇也提醒,作為信用卡持卡人,應當堅持量入為出的消費觀,合理使用信用卡,樹立負責任的借貸意識,不做無節制超前消費和過度負債,不把信用卡等消費信貸資金用于炒股、理財等非消費領域,同時在消費過程中提高保護個人信息安全意識。
選題策劃/法治網研究院文/鄭淳心 曾霏瀅 沈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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